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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7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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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好,但是地方上并不是能履行。

因为唐初战争频繁,不少地方上人口战死后,出现了人口不足、赋税不足。

于是地方官就出现一个通病,虚报户数——这一时期的赋税按户数来计算,唐律也不支持分家。因此,虚报的户数需要缴纳的赋税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税的不课户来缴纳。

唐律里规定不需要交税的女户,最终还是得交税。

但是因为天幕的广而告之,她们不再被瞒在鼓里,朝廷也得知了这个消息,对此立刻做出反应。

或许到王朝末年又会死灰复燃,但是至少在有为之君知道了底层官吏瞒而不报的“潜规则”后,是不会这么放任不管的。

【再比如,许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财产,但同样也有例外。

从张家山汉简中发掘的《二年律令·置后律》,是汉代吕后执政第二年时期颁布的法律,其中规定:

“死毋子男代户,令父若母,毋父母令寡,毋寡令女,毋女令孙,毋孙耳孙,毋耳孙令大父母,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。同产子代户,必同居数。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。”

这条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,意思是,若是先人——父母、祖父母等长辈离世后,如果没有儿子,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。而且这里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儿。

但是在有些朝代,许多出嫁女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,哪怕他们没有儿子,财产也只能归属宗族乡里。

唐宋时期,已经开始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严格限制。

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则规定:“今后户绝者,所有店宅、畜产、资财,营葬功德之外,有出嫁女者,三分给与一分。”

也就是说宋代出嫁女性,最多只能继续娘家财产三分之一。

到了南宋时期,就改为:“父母已亡,儿女分产,女合得男之半。”意思是父母都去世,儿女分财产,女子是可以得到男子的一半。因此,宋代有“在室女得男儿继承份额之一半”之说。

未出嫁的在室女继承权要要一级,“若户绝之家只有在室女,则全部由在室女继承。”

这一条例到明清时期多加沿用。

此外还有寡妇的财产继承权,也是有要求的。

比如《唐户令·应分条》要求守节——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妇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。

宋代沿用此条例,并且添加新的限制,要求寡妻不仅要守节,还必须为夫家传承,有子养子,无子过继子孙。

寡妻如改嫁,将失去一切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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